1初测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
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 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 1~2 层观测一次; 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 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 25%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 期间,可每隔 2~3 个月观测一次。封顶后 1~2 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 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 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沉降速度≥1.0mm/d 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
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沉降观测
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第一年观测 3~4 次, 第二年 2~3 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 砂土地基 2 年,膨胀土地基 3 年,粘土地基 5 年,软土地基 10 年。若沉降速度小于 0.01 mm/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其他情况下的沉降观测
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 2~3 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沉降观测成果数据整理
沉降观测线路闭合后,需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验证,并对建筑沉降情况进行判定,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沉降观测的闭合差大于√n(二等水准测量)(n=测站数)时,此观测成果作废。
2.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量差异太大时,应及时观测第二次,以确保建筑物沉降量。
3.沉降速度连续 2 个月大于 2mm/d,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时,评定为危险状态。
沉降速度小于 0.01~0.04mm/d 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