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来看,危房是可以申请重建的,但是在重新建造之前必须要请相关的部门勘查一下房子的危险等级,如果说并没有达到重新建造的等级,那么不可以重新建造新房子,只能够进行局部的改造,或者是翻新。
(一)危房认定
需翻新危房的产权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向房管处申请危房鉴定,房管处派专人进行调查、现场查勘、测试,认定确属危房的,出具《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
(二)危房翻新
1、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向所在居委会书面提出翻新申请,居委会根据实地情况签署同意翻新或不同意翻新的意见和理由,并由审查人签字,居委会盖章。居委会无论是否同意翻新,均须将已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交由申请人报送给社区管理处审查。
2、社区管理处对产权人的申请及居委会的意见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然后交由申请人报送建设、规划、环保、土地局审批。
3、产权人报送建设、环保、规划、土地局审批时,除持《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居委会及社区管理处已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外,还须提交房屋原用地边界图、房屋翻新图,以及其他必须材料。建设、环保、规划、土地局对申请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审批。
4、建设、环保、规划、土地局派人现场放线、验线。房屋峻工后,产权人应及时申请建设环保土地局验收。危房翻新不得加高,扩大面积。
(三)房屋产权人申请危房认定、翻新,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未经审批擅自翻新或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翻新的房屋一律为违法建筑。
因各地的实施细则不同,建议:向当地规划和房产部门咨询。